泰国税收体系和制度
泰国是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特别销售税、社会保障税、健康保险、进出口税、生产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税和预提税。
(一)主要赋税和税率
1.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对常设机构作了规定。外商在泰国投资必须得到有关当局批准且取得营业执照,而取得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身份是获得批准的手续之一。居民纳税人身份与外汇管制和税收协定相关。
【征税对象、税率】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全世界的经营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泰国的经营所得纳税。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国内企业、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不受《外国投资法》管辖的外国承包商适用标准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建设—经营—移交(BOT)企业的标准税率为10%。2014年5月,泰国副总理武文宁日前就企业所得税税法草案向国会会议作了阐述,该草案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泰国企业所得税由25%下调至22%;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税率将再次下调到20%,原优惠税率从20%下调至17%。此外,从今年7月1日起,从业人员200名以下、年营业额200亿越盾以下的企业适用20%的普通税率;对从事经济适用房投资经营的企业经济适用房销售、出租收入征收10%的税率。
国内外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标准税率为50%,优惠税率最低为32%。符合政府规定条件(见税收鼓励政策3.4.3)的外资企业和国内企业,优惠税率为20%、15%和10%。
【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存货估价】
对于存货估价,目前没有专门规定。存货的税务处理采用会计处理方法,遵循《泰国射十标准》。
资本获益:资本投入所得利润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根据资产属性,某些销售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外国投资者转让在泰国注册公司的权益所获得的利润,应按照25%的税率纳税。
折旧的扣除:从2004年1月1日起,税收折旧应与会计折旧区别对待。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超过规定折旧率的部分不能扣除所得税。对各类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规定最长和最短使用年限。一般采用直线折旧法计算,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折旧法和生产折旧法进行计算。
2.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
泰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外国人一年当中在泰国居住和工作时间满183天,则为居民纳税人,按累进税率纳税;在泰国居住和工作不满183天,则为非居民纳税人,按单一税率纳税。
【征税对象及税率】
居民纳税人应当就来源于全世界的收入纳税。非居民外国人仅就来源于泰国的收入纳税,第1年适用25%的税率,以后各年度适用外国居民应征税率。与泰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其居民如果属于泰国非居民纳税人并符合一定条件,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3.增值税
对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金额征税。在泰国设立的内资和外资盈利性机构都应当缴纳增值税。自2004年1月1日起,根据商品和服务种类,增值税适用5%和10%(标准税率)两种税率。加工制造业产品出口和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取消。
4.印花税
对各种性质企业每年必收的费用,以企业注册资金为依据。注册资金在100亿越盾(约合50万美元)以上征300万越盾(约合150美元);50亿-100亿越盾(约合25万-50万美元)征200万越盾(约合100美元);20万-50亿(约合10万至25万美元)征150万越盾(约合75美元);20亿(约合10万美元)以下征100万越盾(约合50美元)。新成立企业在上半年完成税务登记并获得税号将按全年征收印花税,下半年获得按50%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