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的规定
(1)环保管理部门
泰国政府主管环境保护的部门是资源环境部,其主要职责是管理全国土地、环境保护、地质矿产、地图测绘、水资源、水文气象等工作。
(2)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名称
泰国基础环保法规为《环境保护法》(1999年4月颁布,2005年12月修订)、《土地法》等。
(3)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泰国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禁止开发和毁坏水源林;禁止采用毁灭性的工具和方式开发生物资源;禁止将有毒物质、放射性物质和废弃物品掩埋在不符合规定的地方;禁止排放未经处理并达标的废弃物品、有毒物质和放射性物质;禁止进口不符合环保标准的机械设备;禁止进口或过境运输废弃物品;禁止进口未经检疫的动植物。
目前,泰国政府对环境保护日益重视,其国内工程开工前,都必须经过严格的环保核查,环保部门定期对企业的环保情况进行检查,不达标的企业须马上进行停工整顿并接受处罚。所有生产企业须安装污染控制和处理设备,以确保符合相关的环境标准。此外,泰国对部分行业征收环保税,如原油开采需缴纳环保费10万泰国盾(约合40元人民币)/吨;天然气开采需缴纳20万泰国盾(约合80元人民币)/吨,环保费上缴中央财政,用于环保工作支出。
(4)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
泰国国家环境标准体系主要包括周边环境质量和废弃物质排放环保标准。周边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各种用途的土地环保标准;各种用途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环保标准;服务于水产养殖和娱乐项目的沿海水域环保标准;城市和农村居民区空气标准;居民区噪音环保标准。废弃物质排放环保标准包括:生产废水排放、工业气体和固定排放及有毒物质排放环保标准。
负责环境评估的机构:对于国家级或跨省的投资和工程项目,环境评估委员会成员由项目审批部门、政府相关部委、有关省份人民委员会的代表以及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对于省级投资和工程项目,环境评估委员会成员由所有省或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和环保部门代表及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环境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之一。
泰国资源环境部负责组织对国会、政府和政府总理审批的项目进行环境评估;政府相关部委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审批的项目进行环境评估;省人民委员会负责对本省审批的项目进行环境评估。
需要提供环境报告的投资或工程项目: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使用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历史文化遗迹和旅游胜地部分土地的项目;有可能对内河流域、沿海地区和生态保护区造成不良影响的项目;工业区、经济区、高新技术区和出口加工区建设项目;新都市和居民聚集区建设项目;地下水和自然资源大规模开发和利用项目;环境有较大潜在不良影响的项目。
环境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列明项目具体建设细节、对项目所在地环境状况总体评价、项目建成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及具体应对方案,承诺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采取环保措施,当地乡一级人民委员会和居民代表的意见等。主管部门对环境报告的审批时间为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