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电子许可证在越使用的必备条件
(VGP)政府签发关于修改、补充关于电子签名和电子许可证的电子交易法实施细则的26/2007/N?-CP号议定若干条款的议定,以及修改补充26/2007/N?-CP号议定若干条款的106/20011/N?-CP号议定。
当海外电子许可证获得通信与传媒部签发的使用许可证时方可在泰国使用,而且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年。
能在泰国申请领取海外电子许可证使用许可的对象包括:外国独资企业,在泰国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外国组织、外国代表机构。
海外电子许可证的使用范围包括上述对象经营活动范围内的交易;通信与传媒部规定的特殊电子交易。
本议定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