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引渡来中国受审,所涉罪行如何?我们问了12348律师
转自:上观新闻
3月31日,曼谷一所大学的老师前往警局报案称,一名音乐专业大三年级的中国留学生Jin Can失踪。4月2日,其尸体在一香蕉园的水沟里发现,手脚被捆绑且有被殴打的痕迹,此事在泰国和中国均引发轰动和愤怒。
随着案件发酵,泰国警方锁定3名犯罪嫌疑人:1999年出生的周某,2000年出生的陈某以及2000年出生的周某,均为中国河北籍。
泰媒披露,嫌疑人团伙计划在死者3月初进入泰国上学时,引诱死者爱上其中一名嫌疑人。随后再通过绑架死者向其父亲勒索50万元人民币的赎金,但由于不确定女儿的具体情况,其父亲没有在第一时间给歹徒转账。事发后,三人于3月30日逃回中国。
涉嫌杀害中国女留学生的3名中国籍犯罪嫌疑人,已被武汉警方逮捕,温州市公安机关已将3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同时,泰国警方已派人飞往中国一同进行调查。据悉,遗体已于4月12日由公安部与泰国警方对接运送回国,交由我国警方进行调查。
此外,一名19岁的泰国女子在3日向警方投案自首,并接受审讯。讯问结束后,侦查人员以蓄意谋杀、通过绑架或限制人身自由索取赎金、合伙藏匿抛尸等罪名对该女子进行拘留。
据调查人员透露,第四嫌疑人是一家卡拉OK酒吧的工作人员。她很配合调查,承认曾向绑匪提供赎金方面等建议,并一起帮忙处理了受害者的尸体,但她否认参与折磨和杀害受害者。
中国籍犯罪嫌疑人
在泰国犯罪后在国内被抓
审判将由何方来完成?
他们可能涉嫌哪些罪名?
自首的泰国女子
会被引渡到国内吗?
是否可以从轻处理?
我们问了12348律师
问
犯罪嫌疑人在境内抓获,被害人也是中国公民,是否可以在境内提起公诉?
答:犯罪嫌疑人如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伤害或者杀害中国公民,无论其身在何处,根据我国刑法的属人原则,我国都有管辖权。
犯罪嫌疑人如果是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伤害或者杀害中国公民,无论其身在何处,根据我国刑法的保护原则,若该犯罪嫌疑人所涉及之罪的刑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可以行使管辖权,但是犯罪地的法律认为不受处罚的除外。
综合以上,该案的犯罪嫌疑人系中国籍公民且在泰国杀害的是中国公民,故犯罪嫌疑人在中国境内被抓获,中国的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进行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行使审查权决定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使审判权依法进行裁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问
如果在境内公诉,可能涉及什么罪名?
答:根据现有已经公开的信息,律师认为,如果在国内公诉,按照罪刑法定及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犯罪嫌疑人的诱骗行为是为了后面的绑架行为做准备,与后面的绑架行为不能单独割裂开来,故被后面的绑架行为吸收;而绑架过程中伤害被害人致死的行为,系绑架罪的结果加重,属于刑法规定的加重情节,也不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仅构成绑架罪。
若三名嫌疑人从一开始就共谋,虽然整个过程各有分工,但是三人对整个绑架行为共同承担责任,系绑架罪的共犯;故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三人将构成绑架罪,可能被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
自首的泰国女子可否被引渡至国内审理?可能构成什么罪名?自首情节是否成立进而从轻处理?
答:目前涉案的第四犯罪嫌疑人泰籍19岁卡拉OK酒吧工作人员已向泰国警方投案自首,并被当地侦查单位以蓄意谋杀,通过绑架或限制人身自由索取赎金、合伙藏匿抛尸等罪名对该女子进行拘留。
该名女子涉案情况涉嫌构成我国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而该两项罪名的最低刑均为3年以上(故意杀人罪最低刑3年以上,绑架罪最低刑5年以上)。
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第八条保护性管辖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中国公检法部门具有刑事追诉的权利。
同时,中泰两国之间存在引渡条例。1994年7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中泰两国作为缔约双方,有义务根据该条约的规定,相互引渡在缔约一方境内发现、在缔约另一方境内被追诉的人,以便就可引渡的犯罪对其提起诉讼、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因此,若我国司法部门要追究该泰籍犯罪嫌疑人刑则的,可以要求泰国司法部门引渡该名涉案泰籍女子至中国受审追责。
该名泰籍嫌疑人如果被引渡至国内受审,其向泰国警方投案自首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我国刑法中的“自首”情节,作为从轻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具体表现为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基于上述规定,该名泰籍犯罪嫌疑人在中国司法机关尚未发觉其犯罪行为或者尚未受到中国司法机关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其当地侦查机关投案接受审讯配合调查,依照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其行为符合“自首”情节的认定情形,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期上海12348律师:
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黄文征
(12348律师意见基于现有公开情况提出,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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