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泰国1987年出台首部《土地法》,1993年出台第二部《土地法》,1998年对第二部《土地法》进行修改和补充,2001年继续进行修改和补充,2003年颁布第三部《土地法》。
泰国现行土地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不承认私人拥有土地所有权,但集体和个人可对国有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国家统一管理土地,制定土地使用规章制度,规定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土地使用期限分为长期稳定使用和有期限使用两种情况。对于有期限使用的土地,其使用期限分为5年、20年、50年、70年、90年不等。
土地使用者的基本权利是: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明;享有土地上的劳动成果、投资结果;享有国家对农用地采取保护、改造措施带来的利益;国家指导帮助改造农用地,增加地力;当自己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受到侵犯时,国家予以保护;对于侵犯自己合法使用权的行为可进行起诉、控告;在土地出让、转让、出租、再出租、继承、赠送、抵押、担保、投资以及国家收回土地时,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享有土地分配、租用形式上的选择权。
公民、家庭户的土地使用权是一项重要财产权利,可以和其他财产权利一样进行交换、转让、抵押、租赁和继承等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必须在国家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主要通过交换、买卖、租赁或抵押等方式进行,按规定须交纳土地使用权转让税。
(二)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按照泰国现行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不能在泰国购买土地,可租赁土地并获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一般为50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70年。
外国投资者需要租赁土地进行投资时,可与项目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联系,办理土地交接和租用手续。土地交接和租用手续根据土地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投资者租用土地,当地政府部门可协助进行征地拆迁,但补偿费用由投资者负责。投资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项目,或土地使用情况与批准内容不符,国家有权收回土地,并撤销其投资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