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泰国投资及租赁土地条例
《外国人在泰国投资及租赁土地条例》
1.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
2.外国投资集团公司章程或投资个人的法人资格和财务状况。
3.外国投资者在泰国长期经营的能力及保证。
4.即将在泰国设立的公司的章程。
5.任何对条例的建议。
申请文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用两种语言文字撰写(越语及外国人自行选择的外文:英、法、俄、德、中、日等。)
2.申请时以上各种文件须一式8份。
(二)享有泰国政府优惠待遇的外资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大规模经济开发型事业;生产外销产品取代进口消费品。
2.使用高科技、熟练工人、开发各种生产潜能,提高现有经济单位生产能力。
3.大量采用泰国现有的劳工、原料及自然资源。
4.发展各种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者。
5.经营可赚取外汇的服务业者,如旅游、船舶修理、机场服务、港口服务等。
此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法定资金至少在1000万美元以上。
2.根据泰国1988年12月颁布的属于有关外国工业技术转移法令条款范围内的投资者。
3.提高工业技术水平及经济效益和产品质量或制造新产品者。
4.保障生产作业安全。
5.不损害生态环境者。
6.产品外销在80%以上。
7.在自然地理环境、经济、社会条件较差地区进行投资开发者。
(三)关于独资企业租赁土地的规定:
1.外国人自行选择开发投资计划地点及土地面积,须与当地地方政府协商,然后泰国投资合作委员会再根据地方政府之意见作出最后决定。
2.泰国财政部《1990年4月法令》负责制定土地租赁价格:
每公项土地每年价格为200──1000美元。如属石质土丘地,每公项为50──700美元。城市、旅游区、工业集中等地区的土地,土地租金为每平方米每年0.5──18美元。以上价格可根据情况予以变更。
3.土地价格每5年调整一次。
外国投资者原则上可以在泰国购置不动产(仅指房屋建筑构成)。根据1991年6月6日泰国《房地产法》第16条之规定,外国人可拥有房屋所有权作长期居留用。外国人同泰国公民一样,只有土地使用权,无土地所有权。当进行房屋转让时,土地使用权一并随同房屋所有权转让。
(四)外国在泰国投资者结束营业时资金转汇规定:
外国在泰国投资者结束在泰国的投资时,外国人可根据泰国部长会议1991年2月所颁发的29号法令条款内容,在全部结算各项债务后,可将资金全部转汇出泰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