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服务器

关于商业的规定

(一)关于反对商业贿赂的规定

2005年,泰国国会批准出台《预防打击贪污腐败法》。2012年11月,泰国对该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报国会审议通过。该法约束对象指有职务、有权限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包括公职人员、泰国人民军的专业军人和军官及公安系统的警官和警务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企业国有资金管理者或代表、正在履行公务和任务并具有一定权限的人员。

(1)贪污行为 包括:贪污财产、接受贿赂、滥用职权侵占财产、履行公务时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利用职权影响他人以谋取私利、利用职权违规使用国家财产谋取私利等。

(2)监管和惩处部门 包括:国家监察总署及其省级机构、各级审计部门、检察院和法院。上述部门的监管和惩处工作受国会常务委员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的监督。

(3)商业贿赂行为:按情节和后果分为违纪违规和犯罪两类。违纪违规系指商业贿赂行为虽违法,但情节和后果尚未构成犯罪,不在刑法处罚范围内,按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予以惩处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被认定贿赂数额达到“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后果达到严重程度时则构成犯罪,将按刑法相关规定惩处。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对象是财产性利益,对于财产性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如提供色情服务和高规格接待等,一般不换算、折合为现金,提供或者接受上述利益,不属于给予或者收受财物,一般不认为构成商业贿赂犯罪,将按违纪行为处理。

(二)关于商务纠纷解决的规定

如果在当地投资合作发生纠纷时,解决途径如下:委托当地律师诉诸当地司法部门,之间出现判决或执行不公,则向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政府监察部门投诉;直接依据合同规定采取国际仲裁方式解决,同时,报告驻外经商机构予以配合。

泰国解决争议的法律法规相对健全,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泰国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以《民法》关于合同的内容为基础。订立合同的形式和合同种类与中国相似。订立合同的形式分为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合同种类分为单务合同、双务合同、主合同、从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附条件合同等。在通用合同类型上,又分为买卖合同、财产互易合同、赠与合同、财产借贷合同、租赁合同、财产借用合同、服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合同、财产保管合同、保险合同、委托合同、悬赏与有奖竞赛、土地使用权转移、技术转让合同等15种基本合同。当事人签署合同时,须考虑选择适用的法律,包括中国法、泰国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在合同中须明确纠纷处理办法,一般选择第三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国际法方面。泰国是东盟各国中较为活跃的国家,注重对外交往,先后参加多个国际组织,包括东南亚国家联盟、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国际粮农组织、国际民航组织、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泰国于1995年7月28日签署《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泰国认可国际仲裁或外国法院裁决。泰国《外国投资法》第12条规定:解决外国投资纠纷可选择外国仲裁、国际仲裁或者可由当事双方自行商量成立仲裁小组。与泰国管理部门间的纠纷可选择泰国仲裁或法院,除非与该管理部门另有约定或泰国所参加的国际公约另有规定。

目前与越方纠纷解决大多通过以下仲裁机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美国仲裁协会、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泰国政府总理于1993年4月28日批准成立国际仲裁中心(VIAC)。

从近年情况来看,中越双方企业如发生合同纠纷,即便当地法院判中方胜诉,执行起来也十分困难,原因在于法院缺乏强制执行力,而泰国企业资信状况难以摸清,鱼龙混杂,难以控制。

(三)投资泰国的其他法律相关注意事项

1.政策频繁调整

随着泰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为了履行相关承诺,泰国政府会相继颁布各种法律法规,出台政策文件,以实现法律对接。因此,法律法规的不断修订以及政策的不断调整都在所难免。频繁的政策调整势必会造成一定的不稳定性,给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带来一定困难。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泰国中央正陆续下放外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地方政府的权力不断加大,导致泰国各地政府为外资提供的优惠条件有所差别,如土地使用费率、税收、产业政策都会有较大区别。此外,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外商投资项目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作出缺乏法律依据的政府承诺,增加了投资风险。

2.政策法律透明度不高

泰国政府已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但其法律体系仍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当中。由于缺乏经验,法律基础相对薄弱,目前仍有很多领域尚无法律可依。此外,泰国法律法规在执行方面尚显宽松,弹性较大,政策透明度低,优惠政策存在不能及时兑现的情况。泰国的行政效率也相对较低,腐败案件时有发生。

3.货币贬值

根据泰国法规的规定,泰国盾实行“管理浮动汇率制”。长期以来,为了刺激经济增长扩大对外出口,泰国国家银行实行了逐渐贬值的政策措施,由此对我国出口造成一定影响。

今年1月,泰国央行宣布将泰国盾对美元的基准汇率下调1%,降至1美元兑21458泰国盾。当时泰国央行发表声明称,为落实今年经济发展与国家预算计划,该行有责任采取灵活的货币政策,有效控制通货膨胀,确保宏观经济稳定。而今年5月,时隔短短4个月央行再度贬值泰国盾,引起泰国外汇市场和投资家们的一片恐慌。

4.进出口限制

根据泰国法律的规定,限制进口及限制出口名录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能排除泰国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基于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为了促进国内产业发展等原因,对限制目录进行适当修改,为投资者带来风险。

5.重视环境保护

目前泰国政府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在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各种新的法律文件相继出台。中国台湾东光工业股份公司的分公司因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污染了环境而受到泰国海阳省3.121亿泰国盾的行政处罚。

6.税收政策调整频繁

泰国税收体系是以宪法为基础,由各单行法组成构建的,泰国政府各部门也会根据相关政策制定各类有关税收的文件,税收优惠政策也在不断调整,知识产权这些都给投资者在成本核算、预期收益调整方面带来了一定风险。在关税方面,自泰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后,泰国关税会依据泰国政府做出的相关承诺不断进行调整,包括进出口税、增值税、特别消费税以及海关手续费等。另外,在特殊情况下泰国政府还会对进口商品征收惩罚性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7.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薄弱

尽管泰国《知识产权法》已于2006年开始实施,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仍然较弱。由于在泰国注册商标的程序相对简单,商标侵权案件不断增多,尽管泰国知识产权当局正在协同国外专利或商标代理机构共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经验以及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力度的不够,知识产权目前还不能够得到全方位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