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服务器

中国红牛痛斥泰国天丝:公然撒谎滥诉,无权在中国经营红牛饮料!

连日来,针对吉林高院的一份一审判决书,有关#中国红牛被禁止生产销售##中国红牛称被禁止生产销售系谣言#等多个话题词上了多个网络平台热搜。

此前,中国红牛方面已明确表示禁售是“谣言”;而随后,媒体又报道了与吉林高院类似判决结果的黑龙江高院一审判决书,对此,中国红牛今天(4月25日)发公开声明表示,中国红牛“生产销售一切正常”。

更值得注意的是,就在去年年底,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泰红牛于1995年签订的有关50年协议是有效的。也正因为有这个,中国红牛今天声明还表示,依据《50年协议书》约定,无权在中国境内经营红牛饮料的是泰国天丝。

此前就痛斥泰国天丝方面“公然撒谎”、“涉嫌虚假陈述及作伪证”的中国红牛今天也再度痛斥泰国天丝方面,称其在包括上述在内的各个侵权诉讼案件中多番否认签订过《50年协议书》,并否认该协议书真实性,实为在违约行为基础上,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滥诉为手段侵犯中国红牛及关联公司的合法权益。中国红牛坚信司法机关及仲裁机构将最终依法公正裁判。

中国红牛痛斥<a href=泰国天丝:公然撒谎滥诉,无权在中国经营红牛饮料!”>▲商超在售的中国红牛产品(中国红牛供图)

1.

两地高院一审判决,中国红牛禁止生产销售

据媒体公开报道,近日,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下称“泰国天丝”)表示收到一份最新的判决书,中国红牛被禁止生产销售。

判决书显示,2022年10月31日,吉林高院就泰国天丝针对中国红牛旗下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三家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同时连带赔偿原告泰国天丝3000万元。

泰国天丝方面还表示,除了司法上的侵权认定,目前市场上包括京东、天猫、中石油、中石化、沃尔玛等在内的主流渠道都已经全面下架了侵权商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

对此,中国红牛相关负责人当时就表示,这些虚假信息和不实言论,企图混淆视听、误导大众,已经严重构成对中国红牛的名誉侵犯,对于造谣引流、恶意抹黑等违法行为,中国红牛将及时取证,坚决依法追究责任。

随后,媒体又紧接着报道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黑龙江高院”)也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中国红牛公司侵犯了泰国天丝的红牛商标专用权,中国红牛方面连带赔偿天丝公司经济损失1亿元。

2.

中国红牛声明“一切正常”,泰国天丝无权在中国经营红牛

针对上述黑龙江高院一审判决,今天(4月25日),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红牛”)发布公开书面声明称:生产销售一切正常。

中国红牛痛斥<a href=泰国天丝:公然撒谎滥诉,无权在中国经营红牛饮料!”>

中国红牛表示,2016年起,泰国天丝在多地发起多起对中国红牛及产业链合作伙伴的诉讼。“黑龙江高院12号判决书与近日吉林高院一样,并非生效判决,并不会产生禁止生产和销售的法律效果。相关当事人将依法上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国红牛今天表示:一审是未生效判决,不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同前案性质一样,这是泰国天丝滥诉的结果。

声明中,中国红牛再度提及《50年协议书》。

中国红牛表示:《50年协议书》明确约定中国红牛享有50年内在中国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独家经营权;该权利必然包含商标使用权,否则《50年协议书》的合同目的及各方的商业安排将无法实现。

“中国红牛依据《50年协议书》约定,是在中国唯一有权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合法主体”,中国红牛表示:商标所有权为该协议签订时的重要目的,且为中国红牛多年来正常进行商业运营的基础,并非如上述黑龙江高院12号判决书所认为的与《50年协议书》无关。

“依据《50年协议书》约定,泰国天丝无权在中国境内经营红牛饮料,其既无权亦无必要性在中国境内使用红牛商标”,中国红牛声明中还痛斥泰国天丝囤积商标、恶意起诉中国红牛及关联公司,是掩盖其以滥诉为手段达到撕毁《50年协议书》、攫取中国红牛市场的目的。

中国红牛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夏季饮料消费正迎来热潮,同时叠加五一小长假人们出行和旅游的需求,泰国天丝热炒一审判决并不是为了维护自身权利,背后是对中国红牛正常市场秩序的干扰,并不惜造谣引流、滥用舆论。《50年协议书》不能成为随意撕毁,万般抵赖的一纸空文,商标也不能成为撕毁合约、掠夺市场的工具和手段。

中国红牛痛斥<a href=泰国天丝:公然撒谎滥诉,无权在中国经营红牛饮料!”>

中国红牛痛斥<a href=泰国天丝:公然撒谎滥诉,无权在中国经营红牛饮料!”>▲中国红牛正常生产、出货(中国红牛供图)

3.

50年协议已判有效,中国红牛痛斥泰国天丝无诚信

关于50年协议书,其实也是双方数年来交战的焦点。

上个世纪90年代,泰国天丝红牛饮料产品不具备市场条件不能在中国销售,1995年11月10日,华彬集团董事长严彬代表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及其他两家国企(即中食公司和中浩集团)商谈合作,准备将红牛饮料引入国内;但当时外资企业批准成立合资公司的上限是30年,为了保证国企利益和四方长久合作,四方于这天签署了50年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合同有效期内(即50年内,从1995年11月10日至2045年11月9日),只有中国红牛才能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其他企业若有类似行为即违约。(具体内容见下图)

中国红牛痛斥<a href=泰国天丝:公然撒谎滥诉,无权在中国经营红牛饮料!”>

但是,泰国天丝曾数次发表公开声明,坚决否认50年协议的存在。

峰回路转的是,2022年12月29日,中国红牛官宣《中国红牛关于50年法院判决有效的声明》:已收到法院判决书,法院支持了中国红牛全部诉请,判定上述1995 年 11 月 10 日合资四方签订的《协议书》第一条有效,即只有中国红牛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未经书面同意或许可,泰国天丝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它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

中国红牛痛斥<a href=泰国天丝:公然撒谎滥诉,无权在中国经营红牛饮料!”>▲中国红牛提供的前海法院判决书截图

胡说有理注意到,判决书厘清了《协议书》的真实性,这也无疑印证了,此前甚至在法庭上公然否认签订过该协议书的泰国天丝,实实在在是公然撒谎。中国红牛相关负责人表示,事实上,黑龙江高院一审判决(判决P56)也认定了《50年协议书》签订的相关事实,坐实了泰国天丝隐瞒事实,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中国红牛在《50年协议书》约定时间范围内始终享有红牛商标所有权,且与泰国天丝授权许可无关”,今天,中国红牛在声明中再度痛斥泰国天丝不诚信行为:泰国天丝在各个侵权诉讼案件中多番否认签订过《50年协议书》与该协议真实性,实为在违约行为基础上,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滥诉为手段侵犯中国红牛及关联公司的合法权益。中国红牛坚信司法机关及仲裁机构将最终依法公正裁判。

“中国红牛生产销售一切正常。我们将继续以优质产品服务广大消费者,继续为员工、股东、合作伙伴和社会创造价值”,中国红牛底气十足地这样表示。

[图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